题目内容: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100台,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预付款;乙公司应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在7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2020年4月10日,甲公司为筹集采购资金,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期内月利率2%;甲公司以价值200万元的一栋厂房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总经理丁某以自有的1辆轿车进行抵押,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账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预付款。2020年6月25日,乙公司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拟向甲公司交付时被告知,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甲公司无力支付剩余价款,遂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以擅自解除合同
B.甲公司不可以擅自解除合同
C.如果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无须向甲公司返还300万元预付款
D.如果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如果乙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无须再向甲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