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石油企业(China—Oi1)因战略发展和业务扩张需要,在前期调研和中介协调的基础上,拟与当前欲剥离部分资产的美国北美油砂公司(NA Oi1—Sand,一家在纽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掌握全球领先的油砂开采技术)开展油气业务合作。China.0i1对美方提供的地质和技术信息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经过初步询价,决定以股权收购方式从NA Oi1-Sand手中购买其旗下主要从事油砂开采业务的子公司(Subsidiary)的部分股权。该Subsidiary现有股权结构为:NA Oi1—Sand持有80%股份,加拿大永新能源公司(Ever—g1owing Energy)持有15%股份,剩余5%的股份由NA Oi1—Sand设在开曼群岛的另一家子公司持有。双方初步同意,China—oj1将直接或通过其控股的附属公司从NA Oi1-Sand手上收购Sunsidiary40%的股份。经过法律、财务、环保、税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后,China—Oi1与NA Oi1.Sand就有关交易文件展开了艰苦的谈判,并最终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顾问的建议,China.0i1决定采用“中国母公司一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一美国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结构,并着手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控股公司。但随后因美国政府审批未获通过,该交易宣告流产。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题。
China-Oi1要获取NA Oi1.Sand的地质和技术资料,美方必然会要求事先签署(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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