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4年,A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某开发公司的申请,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A市《城镇房屋产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颁发了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的产权证。发证时认定:A市虹古路785号门卫室(甲别墅小区门卫室)系该开发公司于1990年8月依法取得有关批文、许可证后建造的,产权人为开发公司,建筑面积共计69平方米,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 甲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1997年1月得知这一情况。业主委员会认为该门卫室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必备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不应独立于该别墅住宅,不属于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局不应当向开发公司颁发产权证。随后,业主委员会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2003,79)业主委员会( )。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