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简称和光公司),注册资本 8 亿元。2020年 10 月,和光公司为了公司产品研发技术的更新,拟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制订如下资金募集方案:(1)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 300 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还包括本公司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董监高。公司债券期限 8 个月,公司债券上市后可以转让给任意投资人,不受“合格投资者”限制。 (2)定向增发方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3 亿元,董事会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关联人和几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合计 12 家发行对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只能为发行期首日,且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向老股东配股方案:向老股东配股总额 3 亿元;控股股东在其他股东认购之后,按其他股东平均认购比例进行认购;为确保配股成功,本次配股由长期合作的某证券公司包销。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三种方案都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对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以后,最终决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和定向增发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 5 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都获得 2.7 亿股赞成票。公司决定选择定向增发方案。 2020 年 12 月,定向增发之后,通过认购增发新加入的股东A 公司持有和光公司 15%的股份,A 公司拟继续增持和光公司股份达到控制目的,于是拟协议购买和光公司控股股东 B 公司手中 14%的股份。A 公司与 B 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A 公司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包括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等内容,但不包括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A 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在股份过户前,和光公司作为收购人 A 公司的担保人。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草案中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 定向增发方案的内容中,发行对象人数、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锁定期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向老股东配股方案的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配股发行结束后,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比例为 50%,应如何处理。
(4)股东大会关于定向增发和债券发行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分别说明理由。
(5) A 公司协议购买 B 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A 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和光公司作为收购人 A 公司的担保人,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