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海淀厂于2001年8月向朝阳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9月上旬交货。朝阳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海淀厂收到回函后,对朝阳厂改动意见不统一,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朝阳厂送来货,海淀厂接受。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朝阳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海淀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 )
A.朝阳厂的承诺有效 B.朝阳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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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