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2015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为80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200万元。
(2)2016年3月5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违约金7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不再上诉。
其他相关资料:甲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16年2月28日;2015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6年3月31日;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编制甲公司调整2015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会计分录。
(2)根据调整分录的相关金额,填列下表(调增以“+”表示,调减以“-”表示)。
单位:万元
调整项目 |
调整金额 |
利润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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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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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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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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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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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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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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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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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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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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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