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一、试题(本题为刑事诉讼法、刑法、法律文书融合试题) 材料一:1.2017年8月23日,Y省K市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余某利用自己私刻的“Y省K市糖烟酒副食公司”(以下称“副食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人“何永胜”私章,伪造借款担保书,以自己担任法人代表的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K市润泽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该款转入被告人余某账户后,余某至今没有归还。2017年5月10日,K市润泽金融公司经向担保单位副食公司提出还款要求未果,得知该借款担保手续系被告人余某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2.被告人余某辩称:自己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担心被刑讯逼供。因此,在公诉人对其进行提讯时便已如实陈述,自己没有私刻过公章,担保是何永胜办好后拿给他的。此外,何永胜提供担保时,是自己在黄润华(K市润泽金融公司借贷部负责人)办公室用电话免提方式打给何永胜的,黄润华当时在场,何永胜同意担保黄润华是知道的,自己没有诈骗行为。
余某的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最初承认私刻“副食公司”印章的几份供述中,对刻章的时间、借款的用途等情节存在相互矛盾,可见供述有假。第二,辩方可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4月5日,副食公司与K市大丰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副食公司”的印章与其在工商局备案的印章不同一;2014年8月5日,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建K市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中,担保方“副食公司”的印章亦本案的假章;之后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为偿欠“副食公司”款项,双方签订的一份内容为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张400万元承兑汇票给副食公司贴现后先归还副食公司分红利润120万元和欠款80万元的协议中,副食公司的印章也系本案假章,而两份协议均已履行,且副食公司为受益人。因此,被告人向K市润泽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协议中的假章到底为谁所加盖,不具排他性。第三,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借500万元用于购房,出借方实地查看过。由于所购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卖方不能交房,致使被告人无法按期偿还500万元借款,但被告人先后还是归还利息及欠款80万元。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综上,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提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3.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答辩称:本案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余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刻公章,用虚假担保进行诈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从证据证明情况及常理上看均不能认定是何永胜为余某提供假章,被告人余某也供认过自已私刻假章,何永胜证言也否认提供过担保的情况。因此,被告人余某否认自己私刻公章,伪造担保的辩解不能成立。
材料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
1.报案材料:2017年5月10日,K市润泽金融公司借款向K公安局报案称被骗借款500万元,认为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诈骗,请求立案侦破。
2.情况说明:被告人余某因涉嫌集资诈骗(另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K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书证:2017年5月16日借款合同及借款担保书,证实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向K市润泽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及收据,证实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收到500万元借款的事实。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2017年5月16日担保书及借款合同上担保单位“副食公司”的印章及法人“何永胜”的私章系伪造。
5.证人证言:
证人黄润华证言。证实2017年余某因购买房屋向K市润泽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并签订了第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担保书是一个月后余某拿过来的,以后也从未找副食公司核实过的情况。
证人何永胜证言。证实副食公司没有为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过这笔借款,并证实公司的章管理严格,不允许带出,也从未更换过。他与余某是2009年做生意认识的,当时余某是K市大丰食品有限公司的经理,以后两人关系不错,也认识黄润华。
证人董丽洁(副食公司财务人员)证言。证实副食公司的公章管理情况及证实公章从未更换过的情况,证实反映了何永胜与余某关系密切。
6.被告人供述:余某在看守所作了有罪供述,供述了2017年5月私刻了副食公司印章和何永胜的私章,伪造担保向K市润泽金融公司借款500万元的经过。辩护人在法庭质证阶段当庭出示其收集及提请法庭调取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证实2014年8月5日,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建K市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中,担保方为副食公司,且有公章;证实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与副食公司签订协议:K市圣美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一张400万元承兑汇票给副食公司贴现后先归还副食公司分红利润120万元和欠款80万元。
2.印文鉴定:证实上述两份协议上的“副食公司”印章与涉案假章为同一枚印章所盖。
3.银行查询单及汇票复印件:证实承兑汇票VIV09950855由“副食公司”贴现,金额400万元。
4.协议书、文检鉴定书:证实2014年4月5日K市大丰食品工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上“副食公司”的印章经鉴定与本案涉案假章及副食公司备案章均不一致。
5.还款证明:证实被告人先后归还K市润泽金融公司利息及欠款80万元。
6.购房协议:证实余某确于2017年6月5日与K市振华公司签署了总价为6000万元的购房协议,并已支付给振华公司300万元。
问题:
1.根据现有材料,法院能否认定余某实施了私刻“副食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人“何永胜”私章,伪造借款担保书的行为?为什么?
2.根据现有材料,法院能否认定余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什么?
3.如检察机关指控余某诈骗的行为属实,余某的行为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如何论处?
4.现假定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部分。(答题要求: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字数不低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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