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5月,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作为发起人高某出任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01年3月,高某转让其所持有的佳佳公司的股份的25%;2001年7月高某再次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2003年1月该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2003年底,高某又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的25%。2004年2月,高某从该公司辞职,2004年5月高某将其所持有的佳佳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高某的上述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2001年3月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 B.2001年7月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
C.2003年底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
D.2004年5月转让全部佳佳公司股份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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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