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