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7年夏,原A市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往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A市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査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 774 746.24元,偷逃关税763 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某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某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批货价值人民币19 867 110.3元,偷逃关税3 019 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如果构成犯罪,应对高某定何罪?
(4)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5)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6)某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