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矿基地油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价格3000元/吨。 (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0.1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1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3)出口少量优质原油,FOB含税价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 (4)支付石油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10万元。(5)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兼管理流程展示厅,二楼以上由厂部研发机构使用。合同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第一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24万元。 (6)进口一批生产工具,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海运费4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查明。取得海关填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并缴纳相关税费。 (7)转让一座2018年5月购置的器材库,转让价(不含增值税)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8%,生产工具进口关税税率5%,原油属于国家明确不予退免税的出口产品,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纳的资源税。 (2)计算业务(2)应纳的资源税。 (3)计算业务(3)应纳的资源税。 (4)计算业务(4)和业务(5)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业务(6)该企业应纳的进口关税。(6)计算业务(6)该企业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7)计算业务(1)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8)计算业务(2)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9)计算业务(3)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10)计算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