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在2003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为l2月28日),某厂选举委员会认为,该厂职工甲已下岗,应在其所在的街道参加选举,故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但是,甲所在的街道选举委员会认为,甲虽已下岗,但仍是该厂的职工,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所以也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12月14日,甲向该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该选举委员会于12月15日决定甲应在其街道参加选举。12月16日,甲找到街道选举委员会,该街道委员会决定甲不应在该街道参加选举。甲及其邻居乙不服街道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乙在12月19日向街道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的选民资格。该法院认为,乙不得做起诉人,应由甲做起诉人。于是,甲在l2月21丑向该法院提起了确定其选民资格的诉讼。由于临近选举日,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丙独任审判。在街道选举委员会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就进行了审理,并于12月29日作出判决:甲应在该厂选区参加选举,并于12月30日送达了判决书。问:本案的审判存在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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