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三、李四和王五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其中张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200万出资,李四以货币50万,知识产权50万出资,王五以货200万出资。其中李四货币出资的20万是从王五处借的,借条中明确写明是为了出资设立甲公司。张三的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为从银行申请贷款,李四和王五要求张三以土地使用权为贷款设立抵押担保。后李四不能偿还王五的20万借款,与王五达成合意以自己股份的20%抵债,张三表示反对,认为这使得王五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王五以张三一直没有实际向公司出资为由要求其退出公司,此时李四的另一债权人何某因李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股权。根据资料回答第题。关于甲公司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不能由出资人自行约定 B.因为张三出资不实,甲公司不能依法设立
C.王五向李四的借款实际上是王五对公司的出资,王五对甲公司的应出资视为220万元
D.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已为公司债务设立抵押,视为已向公司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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