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在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
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该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加班费仲裁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时效期间从小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被支付加班费之日开始起算,已经超过时效
B.小李离职后8个月才主张加班费,已有8个月的加班费超过仲裁时效
C.小李离职未满1年,可以主张离职前的全部加班费
D.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2年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