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田某出资200万元、赵某出资1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事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 2018年5月1日,田某、赵某与陈某口头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陈某承租该房,房屋自带家电一起出租。2018年6月陈某发现房屋洗漱间漏水,陈某要求田某和赵某进行维修但被拒绝。2018年10月陈某擅自将房屋内饰进行改善。
2019年3月,陈某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王某,王某对家电不当使用导致毁坏,出租人要求陈某赔偿。 2020年8月6日,苏某向田某提出愿意购买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田某即将准备出卖该房屋份额的情况告知了赵某与陈某。赵某与陈某均主张购买田某的份额,后田某将其共有份额卖给了赵某。不久,赵某向银行贷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田某、赵某对房屋的共有关系是哪种性质?并说明理由。
(2)租赁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并且最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要求田某和赵某维修家电,田某和赵某是否可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4)陈某擅自将房屋内饰进行改善,出租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5)王某对家电不当使用导致毁坏,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并说明理由。
(6)田某对外转让共有份额,赵某与陈某谁可以优先购买?
(7)如果田某在通知赵某和陈某优先购买权时没有载明行使期间,赵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何确定?
(8)赵某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是否可以按约定实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