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d,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备层由原设计层高4.3m变更为4.8m,当日乙方停工,25d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工的窝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d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预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问题:1. 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 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3. 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