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仅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2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企业所有。
(2)3月,合伙人甲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戊(善意第三人)借款50万元,合伙人乙、丙、丁对该事项并不知情。
(3)4月1 日,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7月1日,B银行的贷款到期,A 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B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人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