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4年5月,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法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出口大豆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贸易术语为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4年6月派船只接运货物。事件1:合同生效后,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直至2014年9月底才派船到上海港接货。
事件2:当大豆运到法国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B公司据此向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事件3: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派船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问题】
1.贸易术语FOB天津港约定买卖双方何种交货方式?
2.A公司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FOB交货方式关于风险转移、通过手续及主要费用是如何划分的?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