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商参与了某施工项目的施工投标,在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基坑开挖方案采用桩基础支护过于保守。因此,该承包商采取了以下做法:
做法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
做法二:建议将桩基础支护开挖方式改为明挖基础,并对这两种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明挖基础方案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施工速度,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做法三:经造价工程师的初步测算,拟投标报价9000万元。该施工企业投标时为了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具体数据见表4.2。 表4.2 报价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万元
调整后,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做法四: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并详细说明了需调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及相应总价。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1>.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2>.做法一中,该承包商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
<3>.做法二中,该承包商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
<4>.做法三中,该承包商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
<5>.做法四中,该承包商运用了哪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得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