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6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6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7年3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9年5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金额为437.4万元。
(5)2019年7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19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下同)40500万元;尚余4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
(6)2019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9年1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不含税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9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9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计算2019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6)计算2019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7)计算2019年1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平方米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