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第四季度,甲公司发生的与所得税核算相关的事项及其处理结果如下:(1)2010年10月2日,甲公司从证券市场购入股票3000万元,占发行股票方有表决权资本的2%,准备长期持有,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0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3200万元,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25%),同时记入了当期损益。
(2)甲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值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与会计的规定相同。由于技术进步,该设备出现了减值的迹象,经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为420万元,甲公司在2010年末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万元(此前未计提减值)。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60×25%)。
(3)甲公司2010年10月10日开始一项新产品研发工作,第四季度发生研发支出3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支出为100万元,该研究工作年末尚未完成,甲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税法规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可以按15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在摊销时可以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甲公司负责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完成,按税法规定,当年应确认应税收入。甲公司确认发出商品350万元,未进行所得税的处理。
(5)甲公司2010年12月接到物价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因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要求支付罚款100万元。甲公司已记入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同时确认了其他应付款100万元,至2010年末该罚款尚未支付。甲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100×25%)。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甲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事项(1)-(5)是否形成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