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金星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申木公司,为担保申木公司依约支付租金,水文公司担任保证人,火云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申木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金星公司、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申木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均已付款,但申木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申木公司一直未向金星公司支付租金,金星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蒋某,约定由申木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蒋某,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金星公司通知了申木公司。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蒋一和蒋二继承。遗嘱还指定蒋二为遗嘱执行人。因蒋一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蒋某遗产由蒋二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蒋二将挖掘机出卖给谭某,没有征得蒋一的同意。请回答题。
关于申木公司与水文公司、火云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申木公司可以主张其与水文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水文公司可以主张其与申木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申木公司可以主张其与火云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火云公司可以主张其与申木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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