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文化创意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6 月经营业务如下:
(1)向境内客户提供广告服务,不含增值税总价款为 200 万元,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当月客户应支付 60%的价款,款项未收到,未开具发票。
(2)为境内客户提供创意策划服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 3000 万元,由于对方资金紧张,当月收到价款的 50%。
(3)购买办公楼一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00 万元,税额 90 万元,该办公楼的 1/4 用于集体福利,其余为企业管理部门使用;购买计算机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0 万元,税额 13万元,其中的 20%奖励给员工,剩余的用于企业经营使用。
(4)员工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 2 万元,燃油附加费 0.18 万元、机场建设费 0.03 万元;另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票面金额 5.995 万元;还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客票 1.03 万元。
(5)取得银行贷款 200 万元,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用 2 万元;支付与贷款业务无关的银行咨询费 10.6 万元(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期初“加计抵减额”余额 10 万元。
已知,上述业务所涉及的进项税相关合规票据均已申报抵扣;该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相关要求。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业务(1)该企业的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该企业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3)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业务(4)该企业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6.计算该企业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