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达重汽车由于左前半轴断裂导致了郄某车祸的发生,后查明,该批左前半轴是由甲市乙县小河村的维康公司生产制作的,甲市质监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并告知其起诉期限。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维康公司于2015年10月2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B.维康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C.维康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通过邮局递交了起诉状,但法院1周后才收到.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D.郄某可以口头起诉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