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代销产品合同,2015年至2017年,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货款660万,乙公司供货后开具590万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差款价额70万元,乙公司辩称发票少开是对方同意的,但是确实给甲公司提供了价值660万元货物,并提供了双方2017年12月合同期限结束时的对账单,对账单写明了双方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发生了660万元的业务并全部结清。甲公司辩称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是对方伪造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账单只是对账簿记录审核、对照形成的会计凭证,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该对账单是传真件,没有单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该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对该事实进行认定
D.该对账单是伪造的,该事实举证证明责任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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