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市商业公司将一张 (号码为IXIII0547638), 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以下那些属于本案程序上的错误:
A.法院于9月9日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B.法院于9月9日才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C.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因没有人申报权利,张审判员直接作出判决宣告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D.张审判员一人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