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6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甲、王乙名为“浴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两年后王甲病逝,王乙与张丙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张丙,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有专利权转让协议、王甲的死亡证明,王甲、王乙系兄弟关系的证明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上述著录项目变更,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之后,王甲之母苏丁以其为王甲财产的惟一继承人,王乙无权将其与王甲共同所有的专利权进行转让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专利项目变更行为,同时提交了苏丁为惟一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复议机关认为:王乙与张丙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经登记并公告已经生效,因为专利权转让存在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交叉,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合同作出有效或无效 的裁决,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对生效合同进行无效宣告。故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该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审查工作有所失当;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苏丁对复议裁决不服,欲提起诉讼。问题:
(1)本案应当如何确定复议机关和被告人?
(2)如苏丁提起诉讼,王乙、张丙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
(3)复议机关就苏丁“惟一继承人”资格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维持原变更登记 行为的根据?
(4)本案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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