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王军患无精症。经夫妻俩协商,张晓花于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受精,同年生一女儿王珍爱。可到了1997年,王军当上了公司经理,与女秘书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从此以后,夫妻二人多次争吵、打架。王军从1998年起便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给张晓花和女儿生活费。女儿得病时,张晓花不得不借了3000元的医疗费。张晓花忍无可忍,于2007年3月到法院提出离婚。王军以女儿归他抚养为条件,同意离婚,张晓花坚决不同意女儿由王军抚养。法院的如下判决哪个是正确的?( )
A.
因王军没有生育能力,与女儿无血缘关系,女儿应由张晓花抚养 B. 王军即使不以女儿归其抚养为条件,住院也可判决离婚
C. 张晓花所借的用于给女儿治病的债务,不应由王军承担
D. 如女儿判给张晓花抚养,因女儿与王军没有血缘关系,王军不用再支付抚育费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