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为了提高本市的环境质量,拟对该市的某大型垃圾处理厂所需的大型垃圾处理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在政府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希望各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招标公告发出后,在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共收到申请人A~L递交的共1 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A、B、C、D、E、F、G、H为代理商,I、J、K、L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I为J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的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F三个月前在另外一个城市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半年、投标资格暂停半年的处罚;申请人H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过了有效期。
针对上述情况,审查委员会据此做出了I、J、A、B、H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如下:I为J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二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申请人A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申请人B其营业执照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申请人H的营业执照过了有效期。申请人F可以通过资格审查,因为在其他城市受到的处罚不影响其参加本市投标活动。
【问题】
1.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3.资格审查过程中有关证件与申请文件存在何种情况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