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厦门的甲公司与香港的乙公司在厦门签订了一份买卖3000吨化学制品的中英文对照合同。但合同仲裁条款的中英文表述却不一致:中文写明争议应提交经双方同意的具有法律承认效力的美国仲裁机构按有关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美国;英文则写明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合同项下的3000吨化学制品运达厦门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未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仲裁协议。2001年,厦门的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发现,在中英文对照合同中,中文的仲裁协议系手写,而英文的仲裁协议则采用打印的形式。因此,当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以中文仲裁条款系手写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协议手写条款高于格式条款支持了管辖权异议的答辩。 随后,厦门的甲公司隐瞒了仲裁委员会已就管辖权做出决定的事实,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仲裁条款中的中文条款无效,英文条款有效。被申请人香港的乙公司经法院通知未答辩,也未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l996年做出的管辖权决定书,以表明该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争议仲裁无管辖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与仲裁管辖权是同一法律问题。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机构有关本案的管辖权决定后,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l款第ll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问: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认定申请人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不合法?(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什么支持香港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3)何种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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