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7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123亩。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罚款1万元,责令该厂补种滥伐数5倍的树木,并赔偿损失5万元。该厂接到处理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是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补充材料:①《森林法》第32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修剪或砍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但没有规定强行伐、剪树木、竹子要申请采伐许可证。②航天部该省管理局所属某厂在该县有长达35公里的高压线路,如果不砍伐,单纯靠修剪则每次都需1万元以上。)问题: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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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