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1年6月12日,甲公司签发一张未填写收款人和金额的支票,交与业务员陈某到乙公司采购货物。
6月16日乙公司发货后,陈某将货款100万元填写在支票上,并交付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李某审查后将乙公司填写为收款人。
6月17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
6月20日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持票到本公司开户行Q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用于公司间转账结算的行为,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可签发现金支票
B.甲公司可签发转账支票
C.甲公司可签发普通支票
D.甲公司可签发划线支票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