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00万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物代偿”协议,约定将甲公司的办公楼过户给乙公司,以抵偿债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认为,办公楼市价值为1.2亿元,该以物抵债协议价格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丙公司主张撤销的理由并不成立。
??其后,甲公司又向丁公司借款,这时公司财产已经全部抵押或出质。无奈,甲公司股东A在未经其妻同意(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向丁公司做了保证。
??丁公司认为该保证尚无法保障甲公司履行义务,甲公司于是又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背书“出质”字样后,交付给丁公司。但出票人在汇票上背书“不得转让”。
??为获得更多融资,甲公司又与戊公司签订生产车间租赁合同。在与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因某个车间尚有原材料、半成品没有清点,戊公司便使用了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
??甲公司的债权人罗马轮胎公司认为,虽然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是因在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遂在要求偿还债务的同时,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罗马轮胎公司的请求对甲公司财产保全。另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轮胎买卖合同中,己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轮胎。
??己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己公司胜诉判决生效后,己公司又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大不如前,于是又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此外,为了资金周转,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甲公司就在其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52分)
【问题】
1、丙公司提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2、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是否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为什么?
4、甲公司股东A在未与其妻子商量的情况下,负担保证债务,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5、因汇票中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6、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己公司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又提起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
8、庚公司、辛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为什么?
9、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10、开始合并重整后,对于所有权人的影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