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被告人魏某、高某为首共同邀请李某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窃了某公司财务室现金2000元,三人平分。作案后,魏某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魏某的检举揭发下,公安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潜逃在外地的李某、高某,而且破获了另一起盗窃团伙案,捕获了三名案犯。另外,在审讯三人犯过程中,还发现李某犯有虐待父母的罪行,发现高某抢劫被害人王某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出要求高某赔偿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李某、高某提出请律师为其辩护但被检察院拒绝。最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起诉高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同时,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为由,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了公安机关、魏某和被害人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卷后,认为虽然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据不确实,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经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法院才决定开庭审理,并对李某的盗窃、虐待行为和高某的盗窃、抢劫行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判决。请回答以下问题:
(1)检察院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魏某作不起诉的决定?
(2)被害人王某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3)检察院能否将李某盗窃案和虐待案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能否对这两案合并审理?
(4)检察院拒绝李某、高某委托律师的请求合法吗?
(5)法院退回案卷的理由是否成立?由合议庭提交案件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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