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9年3月,赵洋投资100万元成立万豪公司,与公司约定首期出资50万元,余款至2019年底出资完毕。但赵洋未及时缴足出资。2020年4月.赵洋筹划做两件事情:第一,用其在万豪公司的一半股权投资千迈公司;第二,将其在万豪公司的另外一半股权向外转让给赵海。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因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其对赵海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A.因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其对赵海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A.因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其对赵海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B.如果赵海在知情的情况下,愿意接受此股权,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无效
B.如果赵海在知情的情况下,愿意接受此股权,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无效
B.如果赵海在知情的情况下,愿意接受此股权,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无效
C.尽管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但仍有权用此股权向千迈公司出资
C.尽管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但仍有权用此股权向千迈公司出资
C.尽管赵洋对万豪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但仍有权用此股权向千迈公司出资
D.如果赵洋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出资,万豪公司有权要求赵洋和赵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
D.如果赵洋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出资,万豪公司有权要求赵洋和赵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
D.如果赵洋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出资,万豪公司有权要求赵洋和赵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