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与其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支出小允许税前扣除,假定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的某项银行借款1 000 000元于20×7年9月到期。该借款系乙公司于20×4年9月从银行借人的,甲公司为乙公司此项借款的本息提供50%的担保。乙公司借人的款项至到期日应偿付的本息为1 180 000元。由于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债权银行于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为其提供担保的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50 000元。至12月31日 ,法院尚未做出判决,甲公司预计承担此项债务的可能性为60%,估计需要支付担保款500 000元。
(2)20×8年6月1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乙公司和甲公司败诉,甲公司需为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计590 000元,乙公司和甲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尚未支付。甲公司预计替乙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州的可能性为80%。
(3)假定甲公司2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8年3月20日报出。20×8年1月2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乙公司和甲公司败诉,甲公司需为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50%,计590 000元,乙公司和甲公司服从该判决,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预计替乙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为80%。
要求:计算甲公司因担保应确认的负债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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