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泰禾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吴一(占股40%)、吴二(占股60%)。2019年2月1日,吴二书面告知吴一其“准备以15万元价格转让1%的股权,30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向他人转让”。吴一认为作价太高于是放弃。3月10日,吴二以15万元价格转让自己1%的股权给王三,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年10月29日,吴二以每1%的股权1.0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余下59%的股权全数转让给王三。吴一以侵犯其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两次股权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因为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A.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因为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B.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因为该次转让属于恶意规避法律
B.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因为该次转让属于恶意规避法律
C.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吴一应当在30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C.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吴一应当在30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D.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吴一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D.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吴一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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