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被告人是马车夫,是从1895年起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在受雇期间,被告人驾驭双辔马车,而其中一匹马为绕缰之马,时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缰绳,被告人与雇主对该马的缺点都清楚。1896年7月19日,被告人正驾驭马车之际,该马在某街头突然用尾巴绕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人虽然想拉缰绳制御该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致行人受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无罪,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移至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要肯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能仅凭被告人曾认识到“驾驭有恶癖之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以被告人当时是否能基于该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使用此马。但我们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答题要求】
1.运用所掌握的刑法学知识论述本案中所包含的法理;
2.要点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