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500万元、税额715万元,500辆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7500万元、税额975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每辆12万元的成本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156万元。
(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账户。
(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小汽车进行改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改装完成后进行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7.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小汽车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说明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以及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说明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以及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