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其中以图片处理设备作价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其中以电子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8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2010年12月,创意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创意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美国公司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创意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美国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国公司派出,经理由创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担任。
根据以上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设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美国公司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美国公司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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