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10月10日,孟某(男)和刘某(女)结婚。10月20日,孟某父母出资800万元,刘某父母出资200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2016年5月17日,孟某将房屋以8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徐某,5月20日,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6月13日,徐某和曹某达成借款协议,曹某借给徐某500万元,徐某以房屋作抵押担保;6月14日,曹某将一张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交付给了徐某;6月15日,曹某将取款密码告知徐某;6月16日,徐某将500万元取出;6月17日,徐某和曹某二人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虽然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但依然属于二人共同共有 B.5月20日.徐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该取得为原始取得
C.6月16日.徐某和曹某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D.6月17日,曹某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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