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材料回答题: 某金属冶炼联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1)开采铜矿石42100吨;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铜矿石48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250元,货物已发出,托收手续已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3)本月移送开采的铜矿石加工成铜矿石精粉116吨,无法准确核算移送铜矿石数量。当月销售铜矿石精粉6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款项已收到;将剩余的铜矿石精粉56吨用于等价交换原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6000元,该铜矿石原矿与铜矿石精粉的选矿比为1:0.8;
(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金属矿石选厂销售铜矿石24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55元,价款612000元,购销合同规定,本月收取二分之一的价款,实际取得不含税价款306000元;
(5)支付水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5200元;
(6)购进一辆汽车专门用于运矿石,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购进一辆小汽车用于联系业务,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当月运送矿石的汽车耗用汽油的不含税价款为8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从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用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4520元。
(本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该铜矿石资源税额为5.5元/吨)当期销项税额为( )元。 A.79840.84
B.89758,94
C.92140
D.936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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