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6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贸易,四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甲、乙、丙每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经其他3人同意,丁以劳务作价10万元,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甲、乙和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个人在与某人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某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丁经营管理不善,已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5个月后,由于债权人起诉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元,而债务高达1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2)合伙协议约定:“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和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合伙企业的10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4)对于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的问题,如何处理?
(5)丙已经退伙,其拒绝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