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某与乙某(女)相识多年,2001年8月5日晚上,乙某约甲某在乐乐餐厅见面,席间乙某说要去红梅宾馆住宿,甲某随后交给她人民币500元。乙某用他人的身份证,承租了红梅宾馆335房间。当晚两人在客房内发生了性关系。某公安分局经审查,认定甲某与乙某系嫖娼卖淫关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甲某处以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实际执行两天并已执行罚款2000元。8月17日,甲某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复议认定,2001年8月5 Et甲某与乙某在乐乐餐厅见面,乙某以他人的身份证承租了红梅宾馆的客房,甲某给乙某人民币500元。当晚甲某留宿红梅宾馆335房间,并在客房内与乙某发生了性关系。甲某、乙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承租宾馆客房。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某处以15天的治安拘留。甲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问题:
(1)甲某提起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2)本案中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复议过程中适用法律有无不妥之处?
(3)行政诉讼中有无第三人参加?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