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公民刘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需经行政复议为由不予受理。刘某遂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一直不作复议决定,刘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刘某又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遂自行审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刘某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开始审理时,刘某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梁某回避,但刘某并未说明理由,法院遂裁定驳回刘某的回避的申请。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进行书面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遂于判决生效后第三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再审申请后,经审理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立案。经再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证据不足,在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同时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问题:请按顺序指出本案中刘某和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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