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09、2010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1)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余额3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25万元,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数为5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末数为5万元。
(2)2010年2月10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议案:接2009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90万元。
(3)2010年3月15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09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2009年税后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万元。
(4)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当年支付税收滞纳金2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但税法规定可于2010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6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的利润尚未进行分配。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09年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根据2010年2月10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议案,编制甲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3)根据2010年3月15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编制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
(4)计算2010年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要求写出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