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孔某当兵退伍,通过关系安排在县交警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当临时教练员。后因中央发文禁止公检法机关经商办厂,驾校被解散,孔某等6人以借用形式安排在郊区队工作。2000年3月,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全市交通秩序进行整顿。孔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孔某发现两辆货车为抢占停车位发生挤撞,二司机相互指责并大吵起来。孔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只见对面冲过来四五个人,手抄铁锹、扁担等,朝着对方的汽车就砸。孔某一看,其中有一人是自己原驾校的学员,因打架斗殴判刑刚释放没几天,知道来者不善,转身欲走。司机一看有交警在场,就跑上前拦住孔某向其求助。孔某说:这不关我的事,你打“110”吧。司机再三要求,孔置之不理骑着摩托车扬长而去。后该司机以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交警队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被砸坏的汽车挡风玻璃、大小灯光等。交警队辩称,孔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孔某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