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6年真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生产和销售。 2020年 6月发生如下事项:
(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 56.5万元。
(2 )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 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 250万元和 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20万元、增值税额为 2.6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 1)事项( 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 2)事项( 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 3)事项( 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