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88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06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问:
(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
(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
(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
(4)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6)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得离婚,金某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你是二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件?
(7)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裁判。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3个月后,金某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正确,同时发现何某隐藏了2万元存款的存折一个,该存款为婚姻期间所得。金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此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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