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1年9月的一天,某市人民法院M法官开庭独任审判一宗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甲女及其父母乙、丙一家三口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请求法庭判决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供了一张有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三被告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是在冯某用刀胁迫下抄写签名的。并陈述了如下事实:甲女在工作中与冯某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得知冯已有妻室即提出断绝关系。冯某不依,带着原告李某到甲女家,用刀指着甲说:“要分手也可以,但你必须赔偿我2万元经济损失,否则今天就砍了你。”然后逼甲女抄写欠条并威胁其父母乙、丙也在借条上签名。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拒绝调解。一周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为证。而被告所辩事实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无法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三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还清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没有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将乙、丙的2万元退休金存款强制划转。三被告当场连呼冤枉,乙、丙老夫妇俩拿出农药称要 以死证清白,执行人员不理并与甲女发生冲突,在拉扯过程中,甲女跌倒致脸与手臂多处受伤。 老夫妻见状当场喝下农药自杀身亡。此后,法院 以冯某、李某犯抢劫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则以 M法官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公诉。法院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补偿金23万元人民币。
问题:
(1)本案赔偿属何性质?理由是?
(2)对执行人员强制划转的被告2万元存款,应当如何处理?
(3)法院支付给死者家属23万元补偿金是否正确?
(4)M法官是否应当承担被迫偿的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